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30日專電(李富、張雲萍)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新城區的張先生購房後到物業公司取鑰匙時,被告知需交一年的物業費才能拿到鑰匙。張先生認為物業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為此向物業公司交涉,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業主在交物業費時可選擇按月、季、年繳納,而張先生選擇按月交付卻遭到物業公司拒絕。張先生認為,消費者相對物業而言是弱者,所以應尊重消費者的選擇。在張先生的一再堅持下,物業公司只好按張先生的選擇簽訂按月繳納物業費的合同。
對此,內蒙古赤峰市消費者協會説,同張先生一樣,大多消費者反對物業公司按年收取物業費,特別是對新房交付時交一年的物業費才給鑰匙的不合理潛規則難以接受。但很多消費者缺少張先生這種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從而使拿房鑰匙必交一年物業費的潛規則形成。
為此,赤峰市消費者協會提醒消費者,物業繳費要依法進行。首先,消費者要了解相關規定,如物業公司的責任和義務,業主的責任和義務;其二,消費者在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時要詳細閱讀各項條款,弄清雙方的責任約定,特別是對物業費繳納時間的選擇,可與物業公司協商進行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