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7月27日出臺。從該《規定》出臺之日起,嚴禁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車貨總量55噸以上的車輛在天津市內行駛。
該規定提出,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車貨總量55噸以上的車輛,確需上路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各類貨物運輸場站、港口、廠礦、建築工地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貨源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裝載、配載貨物行為負有監管責任。貨源企業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的,依法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輛次處以1000元罰款。同一貨源企業三個月內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其所在地區縣政府,並移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經整頓後再次違法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移送行業主管部門撤銷其相關許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非法設立配載點及經營場站的,一經發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交通運輸經營企業(含車主),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貨物或者使用非法生産、改裝、拼裝的車輛裝運貨物。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運貨物的,一經發現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責令卸載至核定載質量後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載的,應當強制其卸去超限超載部分的貨物。同一交通運輸經營企業三個月內非法超限超載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超限超載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規定還提出,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天津市。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惡意聚集、強行闖關或者阻礙、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