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委《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要求,上海市商務委、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環保局、上海市公安局等部門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汽車以舊換新實施細則》,8月10日經市政府審批正式通過。
根據《細則》,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間,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並交售給上海機動車回收服務中心拆解,且在上海市換購新車的(報廢汽車的車主名稱與換購新車車主名稱應一致),能夠享受3000元—6000元不等的國家補貼。
據了解,能夠享受補貼的汽車應該符合的條件為:(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三) 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不含出租車);(四)與《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提前報廢“黃標車”並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將不再享受補貼。
2009年6月,上海已頒布《上海市鼓勵老舊汽車淘汰更新補貼暫行辦法》,規定淘汰符合標準的老舊汽車並購置符合國四排放標準的新車,將可享受到3500元至7500元的補貼。據上海市商務委有關人士解釋,上海地方補貼政策與國家補貼政策重點略有不同,上海地方政策設計更著眼于環保方面的考慮,補貼額也略有差異。原則上符合國家政策的,享受國家補貼,符合上海地方政策的,享受地方補貼。既符合本《細則》補貼規定條件,又符合2009年6月1日頒布的《上海市鼓勵老舊汽車淘汰更新補貼暫行辦法》補貼條件的,可分別按照兩個文件的具體規定同時提出補貼申請。未來兩項優惠政策將同步運行,符合標準的車主也可享受雙重補貼。(記者 吳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