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1日專電(記者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佈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等13類食品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
這13類食品包括:
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的標簽、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産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産者採取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