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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應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11日專電(記者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佈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者應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一旦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機關。

    否則,工商機關可責令其停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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