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7日電(記者陶俊潔、趙曉輝)中國證監會17日公佈了《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評價機構的評價方法、信息採集、發佈方式及行為進行了規範,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基金評價業務,包括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對基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開展評級、評獎、單一指標排名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評價活動。
根據《暫行辦法》,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不得引用或發佈不具備證券業協會會員資格的機構提供的基金評價結果。
《暫行辦法》規定,基金評價機構應註冊成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在辦法施行後30個工作日內或開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後30個工作日內,按照證券業協會公示的要求向協會提請辦理入會手續,並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評價方法和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文件。
和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更加明確了基金評價業務的對象和範圍,以及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禁止行為,規定禁止對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進行評價。
根據《暫行辦法》,基金評價業務主要是針對公開形式發佈基金評價結果的評價機構。公開形式指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講座、報告會、分析會、電腦終端、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對象發佈基金評價結果。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鼓勵基金公司將最優秀的基金經理配置到老基金中,36個月的基金評價期間可以更好地評價基金經理在完整經濟週期中的業績表現,促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珍惜老基金品牌,進一步加強老基金的持續營銷,更好地保護長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