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專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2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規範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當前,一些納稅人出於謀利或者其他目的,將所承租房屋轉租給第三方賺取租金差價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類現象,稅務總局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稱,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産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轉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財産租賃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確規定,轉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為便於管理和堵塞漏洞,通知要求納稅人必須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憑據,否則,不允許扣除租金。”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為便於政策銜接,通知中還對財産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問題也重新進行了明確,即:在計算財産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首先扣除財産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其次扣除個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産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最後減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即經上述減除後,如果餘額不足4000元,則減去800元,如果餘額超過4000元,則減去20%。
“這項規定不僅規範了稅收政策,減輕了個人承租房屋再行轉租的稅負,同時規範了稅收管理,有利於減少稅收流失。”這位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