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廳、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統計局、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等10部門正式印發《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該辦法明確將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納入住房保障體系保障目標。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可申請
辦法規定:具有所在設區市、縣(市)城市常住戶口,家庭收入在所在設區市、縣(市)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以下,由民政部門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無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該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
據介紹,貨幣補貼是指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並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並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擔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對其給予全額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全額免除其租金。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或改變其用途
該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其用途。
辦法規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和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向他人轉租、轉借的。
該辦法將從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 馬朝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