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12月26日專電(記者 于瑤)年終歲末,大小商家都在不遺餘力地進行各種促銷、打折活動。然而,在這些所謂的“降價”活動背後卻存在種種欺詐行為。為此,寧夏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降價不等於處理,打折商品也應該有“三包”。
近日,銀川市的韓女士在一家商場買了一雙降價的女士運動鞋,回家穿用不到半個月就發現鞋底斷裂,遂要求商家換貨,可是銷售人員以該運動鞋在出售時已説明是“處理品”為由不予退換,最終還是在當地消協的調解下才給予了一定金額的賠償。
據寧夏工商部門介紹,降價商品一般包括鮮活商品、即將到期商品、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商品、為清償債務銷售的商品以及産品有瑕疵但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商品。而通常所説的處理品,是指上述降價商品中的瑕疵産品,是經銷商向消費者説明並降價處理的商品。依據消法規定,對於特價商品,經營者應按國家的相關規定承擔包修、包退、包換或其他責任,而不得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只有處理品才能不退不換。對於前五種商品,屬於降價商品,消費者在取得後依然享有售後服務,銷售有瑕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危險的商品,才是處理品。商家在銷售時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商品存在哪些缺陷。如果銷售者未明示産品存在的“瑕疵”,則應視為該産品沒有質量問題,一旦發生質量糾紛,銷售者有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