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廣東省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取代了原有的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條例》規定,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5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7年、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納稅並無犯罪記錄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昨日(12月24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公安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對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解答。
“同一居住地”指“同一地級市”,有“固定住所”包括租房
《條例》中提到的“同一居住地”範圍是指“同一地級市”,有“固定住所”不局限于有自己的房産,還包括租房等形式。
已辦暫住證流動人口可免費換領居住證
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和法規的嚴肅性,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已經辦理暫住證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其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流動人口辦理行政管理業務需要證明居住期限的,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居住期限以其本人持有的暫住證為準,2010年1月1日之後的居住期限以公安機關記載的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時間為準。已經辦理了暫住證的流動人口,2010年1月1日起可以免費換領居住證。
引進人才類居住證將加注“引進人才”字樣
兩類居住證在發放依據、外觀式樣、登記項目、辦理程序、持證人待遇等方面均有所區別。
引進人才類的居住證,其發放依據是2003年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方法》。從明年1月1日起辦理的人才類居住證維持現行式樣,登記項目、辦理程序和持證人待遇均不改變,只是在證件正面“廣東省居住證”字樣下方加注“引進人才”字樣。
深圳將停發原有居住證
從明年1月1日開始,深圳市停發原有居住證,改發《廣東省居住證》。原先已領取深圳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有效期滿後或者離開深圳後,要按照《條例》規定重新申領新的居住證。
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單位不報告流動人口情況將受罰
《條例》規定,房屋出租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後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報告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並督促其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離開後3個工作日內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否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的,應當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並於招用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否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流動人口在粵享有哪些權益和公共服務?
《條例》規定,流動人口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和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傳染病防治和兒童計劃免疫保健服務;按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辦理了居住證的流動人口除了享有上述權益和公共服務外,還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在居住地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居住地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制定居住證持證人享受公共服務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