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1日專電(記者朱立毅)新春佳節即將來臨,我國各地也將迎來煙花爆竹燃放的高峰期。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煙花爆竹 標誌》,從2010年7月1日起,煙花爆竹A級産品應註明“由專業人員燃放”的字樣。
這份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佈的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産品、內包裝、外包裝的標誌要求,標誌內容包括産品名稱、産品級別、裝藥量、燃放安全區域、生産日期、保質期、製造商或經營商名稱和地址、安全警示語和燃放説明等。
這份標準要求,煙花爆竹標誌的內容不應與包裝物或包裝容器分離。標誌應標注燃放安全區域:由“燃放安全區域、數字、計量單位”組成。如“燃放安全區域:××m(米)(B級:25m;C級:5m;D級:1m)以外。”
此外,煙花爆竹標誌還應有安全警示語,如:應在室外燃放(特殊設計者除外,如舞臺煙花)。遠離易燃易爆區域。嚴禁在高層建築物及居住集中地帶燃放。嚴禁未成年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後燃放。A級産品還應註明“由專業人員燃放”的字樣。
標準還要求,煙花爆竹標誌應明碼標注産品真實的生産日期。煙花爆竹成為最終産品的日期為生産日期,標注採用“見××部位”的方式,應明確標注在産品或包裝物的××部位。生産日期標注應採用加蓋生産日期印章或採用不易脫落的不幹膠等加貼方法,但不得篡改。應按年、月的順序標日期。保質期應標注為:“在××××年××月之前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