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2月22日專電(記者胡錦武)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規定,商家在合同格式條款中關於“最終解釋權歸本單位”的類似做法將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費者才擁有解釋合同的權利。
《辦法》規定,格式條款不能含有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內容,包括依法撤銷、變更、中止或者解釋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行使合同解釋的權利;選擇合同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
此外,《辦法》規定,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減輕經營者自身責任或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所有條款,消費者均可要求撤銷,並視同無效。這意味著,對於生活中常遇到的種種“霸王條款”,消費者可要求撤銷。例如,在購買保險時,很多保險公司自行對“人身傷害和重大疾病”的界定和附加條件,均可視為無效。
《辦法》還規定,消費者認為格式條款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或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依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