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2月24日專電(記者尚崑崙)日前,鄭州市政府討論並原則通過《鄭州市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用人單位農民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提出將以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行業農民工為重點,爭取用兩年時間將有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
《辦法》將用人單位的範圍確定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場地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下從事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商店(超市)、飯店、旅館、洗浴、美容美發、娛樂場所、家政服務、網吧等。
《辦法》採取了定額繳費的方式。自辦法執行之日至2010年6月30日,用人單位暫按每人每月6元的標準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2010年6月30日之後的繳費標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鄭州市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和批發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等行業標準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人均月繳費標準,並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