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3月2日專電(記者張欽)備受寧夏銀川市民關注的紫雲隆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客人墜入電梯井死傷案最近二審宣判。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2月14日晚,白某(女)與其男友李某在紫雲隆歌廳3樓包房娛樂。15日淩晨1時許,白某、李某準備乘電梯下樓時,與尹某、曹某、張某、馬某(女)等人發生糾鬥。白某在與馬某互相撕扯時,被人推搡,撞向關閉的電梯門,電梯門被撞後打開,二人失足墜入電梯井,造成馬某死亡,白某重傷。
經調查,紫雲隆公司的電梯當時處於維修狀態,但沒有進行有效的安全保障和提示。
法院認為,紫雲隆公司在其電梯維修期間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不作為與當事者的揪鬥行為結合,導致發生致人死傷的事故。因此,紫雲隆公司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判決紫雲隆公司承擔50%的責任,賠償各類損失34.72萬元,其他責任由其他當事人按比例承擔。一審宣判後,白某、紫雲隆公司提出上訴,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警示,千里之堤,潰于蟻穴,一個不起眼的微小疏忽有可能釀成重大事故。特種設備的營運對合規、安全操作要求極高。有關單位在安裝、檢修電梯等特種設備時,一定要注意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避免發生類似不該發生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