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出臺12條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孤殘群體、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大學生及農民自主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調高全區城鎮居民從事個體經營營業稅起徵點,按期納稅起徵點由月營業額3000元調整為5000元;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起徵點由3000元調整為月收入5000元,核定徵收率降低為1.5%至1%。
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服務,免徵營業稅。
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從事個體經營的所得,從經營之日起3年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取得的其他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徵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80%。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參與興辦的合夥企業,三年免徵個人所得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徵營業稅。
對大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經批准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唐君 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