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5月21日專電(記者林艷興)江西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2010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政策已出臺。其中,1-4級工傷人員,從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45元。
據介紹,此次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對象為2009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因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其中,1-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45元。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不執行此次傷殘津貼調整政策。
江西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同時,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職工,按相關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並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2010年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調整傷殘津貼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另外,此次調整中,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配偶2010年每人每月增加撫恤金6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1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