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7日專電(記者孫曉勝)從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住宅小區業主共同決定不再接受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提供物業服務,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27日公佈了新版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
根據新的辦法,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將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張農科表示,新辦法實施後,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服務企業在應當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並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業主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覆。業主共同決定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對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張農科説,新的物業管理辦法重點結合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現狀,直面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全面梳理物業管理的現行制度,以解決物業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目標,在解決思路上做出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嘗試。
據悉,目前,在北京市7億多平方米的城鎮房屋建築中,實施物業管理的已達4億多平方米。其中,3.2億平方米、3591個住宅項目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覆蓋了住宅總量的80%。目前,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項目有730個,佔住宅項目總數的20%。截至今年一季度,北京市共有物業服務企業3074家,從業人員超過20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