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7日專電(記者舒靜)首付款比例提高、貸款利率提高、異地購房限制、第三套房貸限制……自從更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實施以來,由於買方無能力或無法購房,各地退房情況屢見不鮮,專業房地産律師總結退房的三種情況,並給出維權建議。
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房地産糾紛專家張仁藏向記者介紹,近期退房情況主要分為三類。一是樓市新政出臺後,買方可能因為首付款比例提高、貸款不能或已購經適房等原因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張仁藏建議,買方可以“情勢變更”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
張仁藏提醒説,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中如約定“如果買方貸款未獲銀行審批或者未獲銀行足額審批,則買方應當在過戶交易時用現金補足”,此種情況不得使用情勢變更原則。
第二種情況是買家主動違約,他們基於對樓市新政的理解以及對未來房價下降的預期,寧願損失定金或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三種情況是買方被動違約,如買方只有先將自己的房産出賣于第三人,才有能力履行與賣方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由於第三人主動違約或其他原因而導致自己的房屋未能如期出售,進而導致買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或無法履行合同。
張仁藏説,在買方違約後,賣方可能主張買方承擔合同總價20%的違約責任。法院在裁判違約責任時會綜合考慮諸多因素,如作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程度、違約方的主觀過錯程度、守約方的預期利益等。買方律師如從這幾方面入手,違約金數額可能會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