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近日制定並公佈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據悉,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仲介機構提供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服務。《辦法》要求,申請人擬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記者 田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