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地方稅務局了解到,從7月1日起,天津市將調整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
據了解,天津市2009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731元,其3倍為11193元。因此,對單位和個人按照天津市規定的比例和不超過11193元繳存基數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對單位和個人在天津市規定的比例和不超過11193元繳存基數內實際繳存的補充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收入;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