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9日從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從2010年5月1日起,長春市區(含雙陽區)職工住房公積金月工資基數最低標準由650元調整為820元;最低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7%;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額為單位和職工各58元,合計為116元。
九台市、德惠市、榆樹市、農安縣職工住房公積金月工資基數最低標準由550元調整為680元;最低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7%;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額為單位和職工各48元,合計為96元。對於未達到最低繳存基數和最低繳存比例的單位,長春市將於6月30日前進行調整並辦理補繳。逾期仍未辦理的,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外,新建戶單位也按上述標準執行。(記者 孟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