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記者從鄭州市車管所獲悉,2004年5月1日後領取的駕駛證,且每個記分週期均未達到12分的司機,6年有效期滿換證時可向車管所申請換發有效期為10年的駕照。
鄭州市車管所駕管科有關負責人稱,從7月1日開始,鄭州市已開始辦理換發10年期的駕駛證業務。換發有效期為10年的駕駛證,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2004年5月1日當天及以後領取的駕駛證,駕駛車輛滿6年;二是每個記分週期均未達到12分。此外,在新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週期均未達到12分者,可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民警提醒,按照規定,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仍需要每年向車管所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駕駛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需要每兩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駕駛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需要每三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記者 李鳳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