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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單位拒簽集體合同最高罰5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9日   來源:工人日報

    記者8月18日從黑龍江省總工會了解到,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8月13日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集體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依法與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情節嚴重且逾期不改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對其處以最高5萬元的罰款。

    據了解,該《條例》共分為10章50條,除上述規定外,還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協商代表的産生、協商內容、協商程序、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法律責任等做了詳細規定。

    為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合併、分立、重組後,原集體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併、分立、重組後的職工一方和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的,可以重新簽訂集體合同。在平等協商期間,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産、工作秩序,不得有影響生産、工作秩序和社會穩定的行為。勞動報酬是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一項重要內容。對此,《條例》規定,如遇用人單位利潤增長、勞動生産率提高或者當地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提高等情形,用人單位或者職工一方可以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建立和推進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條例》還對職工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規定:職工協商代表參加平等協商的活動視為正常勞動,其工資和福利不受影響。如用人單位以職工協商代表參加平等協商活動為由扣發、降低協商代表的工資或者福利,由人社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福利,並按應得工資、福利總和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勞動合同,協商代表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該合同,協商代表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賠償金。(記者 郭強 張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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