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減輕災區納稅人的負擔,保障災區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近日,吉林省地稅局、國稅局、財政廳聯合發文,對受災納稅人實施10條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免費發放稅務登記。受災地區納稅人因洪澇災害而發生稅務登記證件損毀、丟失的,原發證機關應免費重新發放。納稅人有困難無法前來領取的,稅務機關要主動送達納稅人。
二是優先辦理稅款延期繳納。納稅人因洪澇災害影響,不能按時繳納稅款而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優先給予辦理。對不能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報表的,可先行審批,待納稅人恢復正常生産經營後再行補報。
三是降低受災企業核定徵收的應稅所得率和定額標準。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徵收的受災企業,其應稅所得率2010年至2011年一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該行業最低標準執行。2010年因調低標準涉及多繳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後15日內辦理退稅;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定額方式徵收的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産經營前取消當期定額,恢復生産經營後至2011年底前,將定額標準降低至原定額標準的50%。
四是受災損失允許稅前扣除。允許受災企業發生的實物性資産凈損失即時在稅前扣除。對發生實物性資産凈損失的受災企業,在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後,允許其發生的實物性資産凈損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申報時稅前扣除(在“實際利潤額”中扣減)。
五是捐贈按規定比例准予扣除。對企業通過經認定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按規定比例准予扣除;個人通過經認定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按規定比例准予扣除;受災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減徵當年生産經營個人所得稅。
六是經審批可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鑒定因洪澇災害損毀的房屋和土地,經稅務機關批准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間的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受損車輛可退還車船稅。已完稅的車船因洪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八是因洪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徵契稅。
九是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在規定標準範圍外的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全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十是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産應稅産品過程中,因洪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經稅務機關批准減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