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租房而居”逐漸成為都市人群選擇居所的一種方式,很多人忽略了在租賃合同簽訂後及時到房産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環節。9月5日,瀋陽市房産局權威解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必要性,提醒市民租房應辦理登記備案,這將有效保護承租方的合法權益。
租房者可優先購買
房産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租房者在與出租人簽訂書面合同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向房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産部門會頒發《房屋租賃證》,它將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房屋租賃證》不僅可作為辦理戶口登記或暫住證的證明,還能夠更加明確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確保“承租人優先權”、“所有權讓與不破租”等權利的實施。
“承租人優先權”會為租房者帶來什麼實惠呢?專家表示,按照法律條文中的解釋,“優先”就是指在購買順序上的優先,在限定的期限內,自然人或法人在同等條件下,先於他人購買出賣人財産的權利。這就意味著,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專家強調,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賣出,將視出租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即使他已將房屋賣出,通過法律程序,該買賣合同也是無效的。因此,在辦理租房登記備案後,將是維護承租人享有優先權的有力證明。
房主換人也有權續租
辦理租房登記備案的另一大好處,便是“所有權讓與不破租”的權利。專家解釋為,根據法律規定,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産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這就表示,房屋在租賃期間,房主有權將房子賣出,但房子的受讓人必須將原有的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房屋被買賣不等於房屋原有的租賃合同隨之終結。
專家提醒,不少市民在租房期間,因房子被轉賣,租房合同還未到期便被要求搬離,對此,租房人應維護自身權益,有權利在合同未完結前不離開,同時也有權利續租。如果房屋的受讓人以新房主的身份對租房人提出要求,租房人完全可以通過登記備案的內容證明租賃合同的有效,並利用法律武器來維權。(記者 楊東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