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9月23日專電(記者范春生)時下,很多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認為合同都一樣,而且一些內容國家也有保護購房者的相關規定,於是不仔細辨認就簽約,可等到後來卻發現,開發商自有對付國家相關規定的辦法。對此法律界人士提醒,簽訂住房合同要仔細辨別,謹防“吃啞巴虧”而使自己權益受損。
遼寧瀋陽市民汪棟買房就遭遇了這樣的事情。2009年6月,其買下一處期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標明房屋建築面積是83.5平方米。今年4月,開發商在約定的交房時間通知汪棟收房。到了售樓處,他被告知,建成的房屋建築面積增加了5平方米,必須將多出的房屋面積購房款補齊,才能辦理收房手續。
汪棟認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房屋面積超出預售面積3%的,3%之外的多餘部分應由開發商承擔。可是,開發商卻拿出當時與其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有這樣一句話:“建築面積超出合同部分由購房人自己承擔”。開發商還解釋説,購房合同裏關於如何繳納房款有好幾種方式,除了這種方式外,合同裏還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超出3%的部分由開發商負責”的選項。只是大部分購房者都沒選這一項,於是合同自動選擇開發商約定的繳款方式。對於那些選擇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支付購房款的購房者,開發商只要求他們繳納部分增加面積的房款。這時,汪棟才開始為自己當初沒仔細看合同就簽字而後悔。
遼寧法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斌告訴記者,商品房買賣遵循的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從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確頒布了與購房相關的“司法解釋”:住房面積與預售面積不符的,3%以內的由購房者支付,而超出部分由開發商負責,但前提是,對預售房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時沒有相關約定才有效。像汪棟這樣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事項的,只能按約定內容來履行合同。
法律人士提醒購房者,在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簽字前一定要認真閱讀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符的合同條款一定要及時提出異議,千萬不能盲目簽字,以免在收房時遭遇不必要的麻煩,給自己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