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9月23日專電(記者苑堅)29歲的陳某以租賃的6輛汽車為擔保,騙取他人現金43.2萬元,日前被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判刑12年。法官提示要警惕類似的詐騙行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至今年2月,被告人陳某以租車自用為名,先後在三家汽車租賃公司租用了6輛汽車。此後,陳某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使被害人蔣某相信他對這6輛車具有處置權,並以這些車輛作為抵押擔保,向蔣某套取現金共計人民幣43.2萬元。陳某將贓款用於還債、支付租車費和購買足球彩票等。今年3月11日,陳某在遂寧市船山區被民警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産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