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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産商利用“認籌金”文字遊戲設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瀋陽9月25日專電(范春生、王莉)近一時期,一些地方的樓市回暖購房踴躍,交納“定金”、“訂金”和“認籌金”的現象又開始增多。對此法律界人士提醒,“認籌金”只是一個商業上的概念,購房者應當區分其與“定金”“訂金”的差別,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明確所交款項的性質,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去年7月,遼寧省瀋陽市居民宋彬看中一套期房,於是在售樓處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預售協議。協議中約定,開發商將宋彬看中的那套商品房預留給他,等到樓盤正式開盤時,這套房子就出售給他。另外按照約定,其需要先交納總房款20%的“認籌金”。售樓員解釋道,這是開發商收的“定金”,如果將來反悔不想再買房,這筆錢就由開發商沒收;如果開發商説話不算數,不把這套房子賣給宋彬,宋彬可以向開發商要求雙倍賠償。

    宋彬交了10萬元“認籌金”。可等到樓盤開盤時,才發現自己的房子已被開發商以高於原價的價格賣給別人。開發商稱願意將他的“認籌金”退還,並賠償一部分利息,但拒絕雙倍退還。無奈之下宋彬提起訴訟,但因協議中並沒有就“認籌金”就是“定金”作出任何解釋,最終要求開發商雙倍退還“認籌金”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遼寧法德律師事務所的吳斌律師表示,“認籌金”只是一個商業上的概念,不具有定金的擔保、懲罰性質,在我國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因此,“認籌金”的性質應當是預付款或訂金,是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就商品房買賣問題達成初步意向的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吳斌還提醒購房者,一些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的法律知識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認籌金”,使其一旦違約也能逃避法律責任。為此,購房者應當區分二者之間的差別,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當明確所交款項的性質,以便更好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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