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河北省政府新聞辦26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獲悉,《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將於2011年1月1日實施,這意味著河北省將依法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在地下水超採區,將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並規劃建設替代水源,採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內,不得開鑿新的取水井,對已有的取水井,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替代水源,調整取水佈局,縮減取水量,逐步關閉取水井;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內,一般不得開鑿取水井。
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開鑿取水井取水的,最高將被處以10萬元罰款;私自為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的單位和個人開鑿取水井的,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罰款。
《辦法》還著眼限制高耗水産業,鼓勵高效節水産業,規定用水將實行差別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辦法》強調,河北省還將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工業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用水定額標準,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利用率;實行農業節水獎勵政策,對定額內用水的根據節水量給予獎勵。
《辦法》還規定,經營洗浴、洗車等高耗水的服務行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私接管道取水,嚴禁擅自拆改計量設施。違者將被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記者 劉清波 王玉亮 通訊員 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