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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異地流動就業 醫保可“帶著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3日   來源:河北日報

    換地方工作,以前繳納多年的醫保不能轉接,這樣的僵局被打破。河北省人社廳、河北省衛生廳、河北省財政廳日前轉發國家三部委《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並結合河北實際制定了具體實施意見,明確從7月1日起,河北省城鄉各類流動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時,醫保關係可以“帶著走”、“接著算”,實現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此外,隨參保人身份變化,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這三種不同類型的醫保關係,也可實現互轉。

    異地流動就業,醫保關係可接續,繳費年限可“接著算”一直以來,流動就業人員的醫保關係不能跨統籌地區轉移。按《暫行辦法》規定,自7月開始,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時,可以轉移接續醫保關係,各地不得以戶籍等原因設置障礙。

    河北省規定:參保人員在不同統籌地區參加統一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合併計算。城鄉各類流動就業人員在3個月內接續醫療保險關係的,視同連續參保;超過3個月未接續的,按新就業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個人賬戶原則上隨其醫保關係轉移劃轉,個人賬戶餘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劃入部分)通過醫保經辦機構轉移或變現後退給本人。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保關係後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按當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或居民醫保。

    城鎮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按照統籌地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新就業地城鎮職工醫保,其繳費年限按就業地有關規定執行。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保關係後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按當地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三种醫保關係可互轉,但不得同時參加和重復享受待遇《暫行辦法》規定,隨著參保人身份的變化,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三種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關係,也可互相轉移,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但不得同時參加和重復享受待遇。

    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單位就業並有穩定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醫保。其他流動就業的,可自願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農合或就業地城鎮基本醫保。

    河北省特別提出,對於在城鎮單位穩定就業的農村戶籍人員,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醫保的,其繳費年限按就業地醫保經辦機構有關規定執行;而原參加新農合的農村戶籍參保人,如再想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其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此外,由於勞動關係終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鎮基本醫保關係的農村戶籍人員,可憑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向戶籍所在地新農合醫療經辦機構申請,繳費年限也可連續計算。

    有待各地再出細則,完全落實尚需時日

    從河北省人社廳了解到,由於醫保關係的轉移涉及方面很多,險種之間的繳費、待遇等存在差別,所以必須有具體可實施的操作細則。河北省要求各設區市、省直、中央屬行業的醫保、新農合管理部門,儘快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統籌區域內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保或新農合登記管理和轉移接續的具體操作辦法。

    目前河北省在本土和離鄉務工的農民工有1242萬人。隨著各地相關細則出臺,他們將成為最直接的受益者。(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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