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與江西省公安消防總隊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新修訂之後的《江西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1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這是該條例第四次修訂,與修訂之前相比,有了較大改動,首次把應急救援寫入《條例》中,成為消防部門的法定職責。此外,設立了全省火災隱患舉報電話:0791—6558408,接受公眾的舉報。
《條例》首次寫入應急救援
《條例》對消防安全的責任進行了重新規定,首次寫入了應急救援相關內容。其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須以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依託,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消防工作實際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
重大危險源限期搬遷
《條例》明確,歌舞廳、影劇院、網吧等公共娛樂場所,應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在公共娛樂場所的室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將由公安機關依規進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還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此外,居民聚居區、大型商業區、學校、風景遊覽區以及其他重要場所周邊,在國家規定的距離範圍內將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産設施或者儲存場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佈局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産、儲存場所等重大危險源,將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將責令停止使用。
臨時查封場所可斷電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一些火災隱患,須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並可對依法臨時查封的場所採取切斷電力、燃氣供應等措施。
《條例》還規定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職責和消防行政處罰權,其中明確:公安派出所應當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等等。同時,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範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物管違規最高罰二千元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並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若未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而修訂前,其最高處罰金額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