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月5日專電(記者 葉鋒)記者5日從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獲悉,上海已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公共租賃房的準入條件。根據規定,申請公租房的外來常住人口,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達到二年以上,並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年以上。
2010年9月,上海正式出臺發展公租房的實施意見,對申請公租房的對象不設“收入線”,但制定了四項準入條件:一是具有上海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二是已與上海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三是在上海無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四是申請時未享受上海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近日,上海市房管局就實施意見中外來常住申請者的居住及“繳金”年限作出了細化規定。
上海還明確,“各區(縣)制定具體準入條件時,申請人員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勞動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設定不同標準,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人員可根據工作性質設定年限標準,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可根據居住證類型設定年限標準”。
據介紹,2011年上海保障性住房工程將繼續加快推進,全市計劃建設和籌措保障性住房1500萬平方米,包括經適房500萬平方米、動遷安置房800萬平方米和公租房200萬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