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8月15日專電(記者岳德亮)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管理等必要的費用。否則,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有關部門將通報其所在單位,從承租人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這是浙江省政府在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同時提出的配套措施。並要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轉租、閒置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為了促使租金標準不偏離公共租賃住房的初衷,浙江省政府指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其中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取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並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配套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
據了解,作為全國最早推出“公租房”現房的城市,杭州市從去年底至今,首批承租家庭已在“可租可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內住了半年多,其中還包括一部分外地戶口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