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廣東省政府發出《關於調整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11年3月1日起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相應提高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新聞發佈會通告,本次企業最低工資調整,全省平均提高18.6%,並將原來的5類標準減少為4類,取消了個別市轄縣和縣級市標準,採用全市統一標準。
標準由原來5類減少為4類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歐真志介紹,這次企業最低工資調整,提高幅度適中,全省平均提高18.6%,其中第一類提高18.2%,增加200元;第二類提高19.6%,增加180元;第三類、第四類分別提高17.3%、19.7%,增加140元。
根據《通知》規定,調整後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廣州市執行最高的第一類標準,為1300元/月,即從原來1100元/月的基礎上提高18.2%,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另外,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另行制定。
針對此番“最低工資標準”將原來的5類標準減少為4類。歐真志説“這符合區域發展變化的實際,也有利於縮小地區之間收入差距,提高欠發達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吸引力,進一步促進廣東省産業結構調整和城鄉區域的協調發展。”
歐真志認為,廣東加快轉型升級離不開廣大企業,適度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促使職工工資水平總體提升,可以讓職工更好地安心工作、主動工作、幸福工作,為企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