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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定罪量刑標準明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08日   來源:中國青年報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發佈,明確了電信詐騙案件中定罪量刑標準。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介紹,近年來,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日趨猖獗,常以集團化、專業化方式作案。“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幕後組織操縱犯罪實施,並雇用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提供服務器及改號服務、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並接聽回撥電話、前往各城市轉款、提現,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最後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詐騙信息、詐騙電話的內容涉及中獎、購車退稅、電話欠費、信用卡消費、災區募捐、網絡購物、股票走勢預測、彩票中獎、冒充熟人、綁架勒索等。”胡雲騰説。

    據了解,由於此類案件大多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犯罪分子通過改號技術冒用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行騙,整個過程中不與被騙對象接觸,並在極短時間內轉移贓款,因而案件往往社會危害性大且難以偵破。2009年,僅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5個省市的群眾,因電信詐騙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多億元。

    為有效懲治和預防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本次出臺的《解釋》將電信詐騙行為規定為“可予酌情從嚴懲處”的情節之一。針對案件“查處難、取證難,詐騙數額難以查清”的特點,《解釋》中明確: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針對電信詐騙中共同犯罪處理原則,《解釋》規定:對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部分掌握網絡技術、設備、資源的團夥,為牟取非法利益,專門為電信詐騙犯罪分子搭建詐騙平臺,提供技術服務和支持。或以‘地下錢莊’為名,提供轉移、提取贓款服務,這都是此類犯罪中重要一環,因而需要相關細化規定予以懲戒。”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記者 駱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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