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等制度覆蓋範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孤兒成年後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其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場地安排、小額貸款擔保等優惠政策扶持。“六一”前夕,上海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就加強上海市孤兒保障制定出新標準。
《意見》包括按照保障上海市孤兒的基本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機構供養孤兒養育標準高於散居孤兒標準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散居孤兒因病出現支付困難的,可直接給予醫療救助;機構撫養孤兒參保及醫療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城市孤兒及撫養家庭,或孤兒成年後,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按規定程序,落實相應住房保障政策;對農村孤兒及撫養家庭經濟困難且居住住房係危房,或者孤兒成年後無自住房的,將孤兒住房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幫助其改造或新建;機構養育孤兒成年後回歸社會安置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落實相應住房保障政策,確保孤兒有房住;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實現就業,按照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等。(記者 周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