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起,參加社會保險異地轉移到北京市的外埠戶籍人員,符合條件的可在北京市辦理退休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待遇。6月30日,據獲悉,在北京市參保繳費並已符合在北京市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外埠戶籍職工,辦理退休核準手續時,還須核實實際繳費年限、個人繳費基數和視同繳費年限。
按照國家規定,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在京就業並參保的外埠人員,可以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到北京市。首都之窗網站日前公佈了《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在北京市參保繳費並已符合在北京市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外埠戶籍職工,辦理退休核準手續時,須明確兩方面情況:一是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繳費基數,二是視同繳費年限。
對於實際繳費年限,將含外埠轉入北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最終以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後記錄的實際繳費年限為依據;職工歷年個人繳費基數、外省市個人賬戶轉移額、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應在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繳費情況表》中明確體現,並按規定參與其繳費指數和基本養老待遇的計算。
對於視同繳費年限,將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連續工齡政策,結合外埠社保經辦機構做出的該職工參保繳費記載、職工本人檔案記載以及相關文件規定的應參保起始時間等確認。
該政策明確:7月起,異地轉移人員應該由所在的參保單位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其申報辦理退休核準手續,所需職工檔案也要由參保單位提供。同時,社保異地轉移人員在北京市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社會保險關係按照國家規定不再跨省市轉移,基本養老金按北京市規定實行社會化發放。
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北京市時,應按照實際轉入資金額記賬。對於從外埠參保繳費實際轉入的個人賬戶資金,都記入在京的參保個人賬戶中。並將1992年9月(含)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處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實際繳費年限處理。
已參加外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已參加行業統籌、軍隊養老保險的職工,在北京市辦理轉移接續時,均應按照相關規定轉移接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填報統一制式的表樣。此外,如果他們在轉入北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也將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社保轉移後享受退休待遇的條件
按照規定,符合條件的外埠人員將社保關係轉入北京後,如果要享受北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繼續在北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在北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當達到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年限累計至少要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累計年限,男性要滿25年,女性要滿20年,外埠人員可以在北京市辦理退休手續,並且享受北京市社會保險待遇。(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