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2011年第43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11年第十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第十期),2011年第十一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第十一期)和2011年第十二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第十二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是財政部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幣債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國債,其中第十期期限為1年,年利率3.85%,最大發行額為40億元;第十一期期限為3年,年利率5.58%,最大發行額為100億元;第十二期期限為5年,年利率6.15%,最大發行額為60億元。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發行期為2011年7月25日至7月31日。公告公佈日至發行開始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三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三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
二、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從2011年7月2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25日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2年7月25日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第十一期于2014年7月25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第十二期于2016年7月25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財政部通過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試點銀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將國債利息或本金撥付投資者指定的資金賬戶,轉入資金賬戶的本息資金作為居民存款由試點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三、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以100元為起點按100元的整數倍發售、兌付和辦理各項業務,每個賬戶購買單期國債最高限額為500萬元。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以流通轉讓,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
四、投資者購買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試點銀行的活期存摺(或借記卡)在試點銀行網點開立個人國債賬戶,個人國債賬戶不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開立後可以永久使用。已經通過試點銀行開立記賬式國債託管賬戶的投資者可繼續使用原來的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必重復開戶。活期存摺(或借記卡)的相關收費按照各行標準執行。
五、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在發行期內不能提前兌取,發行期結束後開始辦理。從2011年7月25日開始計算,持有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12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二期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按發行利率計息並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兌取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需按照兌取本金的1‰繳納手續費。付息日(到期日)前7個法定工作日起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一切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付息日恢復辦理。
六、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試點銀行為40家2009年-2011年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上述銀行在全國已經開通相應系統的地區和營業網點銷售本次發行的三期國債。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