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婚姻類、特殊事項類公證和領事認證的通知
根據國內主管部門最新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婚姻類、特殊事項類公證和認證程序,現對有關公證認證申辦手續做如下調整:
一、婚姻類公證
(一)可為在我館登記結婚的申請人出具結婚證複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或結婚實體公證。
(二)在核實的基礎上,可為在我駐第三國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人出具結婚證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或結婚實體公證。
(三)在國內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應在國內辦妥結婚公證認證手續。
二、特殊事項類公證
對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的各類職業資格證書,應在國內辦妥公證認證手續。
三、領事認證
(一)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除須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外,還須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二)如領事官員認為應當提交其它證明材料,申請人或代理人須按要求提交,例如:當事人的委託書等。
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日本國大使館領事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