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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新公司毀約該如何維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5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今年5月,上海一家IT公司向我發了錄用通知書,通知書對試用期、薪資標準、福利等均作了詳細説明。然而,就在我6月份與原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準備到這家公司入職的時候,這家公司突然通知我説他們又不需要招人了。我認為對方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但對方説根本就沒和我建立勞動關係。請問,我這種情況屬於對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嗎,我應該怎樣索賠?(吳紅)

    答: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根據你介紹的情況分析,該IT公司的做法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錄用通知書只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希望與勞動者締結勞動合同的單方意思表示,勞動者在接到錄用通知書之後仍舊可以針對具體合同內容與用人單位進行磋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錄用通知書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勞動合同。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向你發出錄用通知書並不等同於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進而推知,既然用人單位尚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你的情形也就不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雖然該單位並未違法解除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但你可以從締約過失責任的角度要求用人單位對你進行賠償。“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你因該IT公司的原因而陷入失業狀態,失去了正當的工作機會與個人收入,該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金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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