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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身辦卡7天未消費將可退全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8日   來源:北京日報

    今後,北京市消費者購買了健身卡,交費後短時間內反悔或7天內沒有消費等情況,有望全額拿到商家的退款。17日起至8月25日,由北京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健身類預付費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將通過“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北京市工商局合同處副處長李穎林表示,這是北京市首個針對某一消費熱點領域制定的預付費合同。

    單店關閉消費者可退款

    消費者黃女士在家門口辦了健身卡,沒想到才消費兩次店家就遷走了,要繼續消費需要去很遠的地方,可商家卻不給黃女士退款。

    今後,根據《北京市健身類預付費服務合同》(徵求意見稿),上述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消費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後退費。李穎林表示,類似的情況總計有5種,即商家擅自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的;商家縮短健身卡有效期限的;商家減少承諾的卡內包含項目;商家關閉承諾的單店卡所使用的門店;商家增加限制健身卡使用的條件。

    與此同時,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後7日內,如果沒有持卡健身,即尚未接受實質性服務的,可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健身卡能否轉讓須約定

    “制定這一合同就是為了明確北京市健身類預付費服務交易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減少交易糾紛。”李穎林説。

    為了使服務合同可操作性更強,對於消費者購買儲值卡的種類、費用及支付方式等細節都進行了規定。如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須勾選辦理的是“會員制時效卡”、“計次卡或計時卡”或“儲值卡”。如果選的是“會員制時效卡”,雙方需在合同中明確會員資格的有效期限;“計次卡或計時卡”須明確填上允許消費的次數及時長;“儲值卡”則需標明消費金額及享受的優惠幅度。

    此外,各種健身卡都須約定是否能“轉讓”。可以轉讓健身卡的,轉讓的期限、金額、次數等。在徵求意見稿中,還就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了規定,要求消費者或商家“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消費提示

    條款再好 簽訂才生效

    很多預付費消費糾紛産生後,消費者手裏就只有一個“塑料卡片”,這種商家製作的健身卡,既不能反映消費者每次花費的金額,也不能顯示當初商家推銷時的口頭承諾,甚至連商家的公司全稱都不準確,又如何期望它能夠為消費者挽回損失呢?此次,《北京市健身類預付費服務合同》(徵求意見稿)雖然在條款上規定得很細,但在雙方正式簽訂前並沒有強制效力。所以,消費者在購卡時一定要與商家訂立合同,這樣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記者 竇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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