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部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的通知
財辦會[2011]24號
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財政廳(局):
根據《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會協字[1996]1號)的規定,代表處批准證書有效期為三年,逾期不申請延期,該代表處自行取消。截至目前,以下5家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駐在期已滿且未按規定申請延期,作自行取消處理。
香港德豪嘉信會計師事務所廈門代表處(駐在期滿日:2010年3月6日)
(法國)馬扎爾會計師事務所北京代表處(駐在期滿日:2010年4月26日)
美國東方皇后會計公司上海代表處(駐在期滿日:2010年8月7日)
(德國)羅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合夥集團上海代表處(駐在期滿日:2011年5月9日)
日本名尾公認會計師事務所北京代表處(駐在期滿日:2011年7月30日)
自駐在期滿之日起,上述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不得再以代表處名義從事相關業務。一經發現,將依據我國有關法規制度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