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8月30日專電(記者 戴勁松、孫寅)記者從湖北省物價部門獲悉,全省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即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徵收其部分收入,在糧油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波動異常時,用於向生産經營者或困難群眾進行補貼以及儲備重要商品。
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指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據湖北省物價局負責人介紹,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2%;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向社會徵收部分;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其中,向社會徵收的範圍主要有:娛樂業、旅店業、餐飲業、煙草、酒類、成品油、電力、通信等,徵收標準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辦法還提出,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産品實行單獨計徵。
此前,湖北省已有武漢、黃岡、大冶等地試點開徵了價格調節基金,並在應對非典、雪災、洪災等價格異常波動的時期發揮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