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經營將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産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於2011年1月1日以來已徵的應予免徵的房産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款,將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納的房産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記者 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