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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22日 09時0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9月21日專電(記者 葉鋒)《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草案)》21日起公開徵求市民和有關單位意見。記者注意到,《實施細則(草案)》採納了上海近年來試點實施的“數磚頭加套型保底”政策,作為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核心政策。

    《實施細則(草案)》規定,在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價格補貼;對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套型面積補貼;對於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還可增加保障補貼,或者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據介紹,自2008年開始,上海在房屋拆遷上不斷創新機制、完善政策,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政策體系,並完善了相關管理措施,比如實施了“數磚頭加套型保底”的補償安置新政策;在舊改地塊實行兩輪徵詢的制度;在全市拆遷基地建立結果公開制度,要求從拆遷過程到最終補償結果必須在拆遷基地範圍內公開;同時還出臺了房屋拆遷單位和人員的管理辦法,完善了準入、檢查、考核、懲處機制。

    此次《實施細則(草案)》將這些經驗和做法上升為規章的規定。除“數磚頭加套型保底”外,《實施細則(草案)》還明確規定,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仍繼續堅持“兩輪徵詢”程序;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應當公佈;分戶補償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佈;區(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等。

    針對房屋徵收程序,《實施細則(草案)》明確: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實施房屋徵收工作。

    《實施細則(草案)》規定:徵收補償方案應徵求公眾意見;對舊城區改建的徵收補償方案,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師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徵收中心應當會同區(縣)相關部門、街道(鄉鎮),參照本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戶以上的,應當經本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實施細則(草案)》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今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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