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衛生局聯合下發《關於調整我市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標準及用藥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天津市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標準及用藥管理辦法作出新規定,並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
《通知》指出,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住院期間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在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內其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下列標準和對象類別給予政府醫療補助: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補助80%;老復員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傷殘人員補助70%;帶病回鄉退伍人員、參戰參試退役人員補助60%。救助對象住院期間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在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內其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下列標準分段救助: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50%;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5%,取消年度報銷封頂線。(記者 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