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廳16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就省政府辦公廳發佈的《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作出説明。
《實施意見》有三個特點:一是制定了申請落戶長春和吉林、地級城市、縣級城市的條件,並考慮到各地實際,對申請落戶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作出了規定。二是強調了對農民工落戶城鎮的,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願,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並明確了今後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得與戶口性質挂鉤的政策。三是突破了以往單方面就戶籍改革研究戶籍的做法,更加注重其它政策的配套實施。對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著力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規定,並細化了具體措施,極大地推動了我省戶籍改革的進程。
《實施意見》規定,“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或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落戶。”也就是説,全面放開縣級城市的落戶政策,滿足穩定職業和穩定住所其中之一的即可申請落戶。
《實施意見》規定,在設區的地級市(不包括長春、吉林兩市)具有以下條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1、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2、租賃房屋租期滿一年以上的;3、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同時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4、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規模以上企業正式錄用的;5、興辦第二三産業及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6、從事人社部門規定的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一年的。滿足以上條件任一條的,就可以在除了長、吉之外的城市申請落戶。
《實施意見》規定,“長春、吉林兩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規模,申請落戶時需同時具備穩定居所、穩定職業的條件,其中穩定居所應具備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具體實施辦法由當地政府制定。”即今後具備穩定住所、穩定職業兩個條件即可申請落戶長春和吉林兩市。(劉曉楠記者趙聯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