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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未足額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得施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8日 13時59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銀川11月18日專電(記者 鄒欣媛)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近日審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草案)》,為保障農民工及時足額獲得工資,寧夏將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設施工單位未足額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得施工。

    《辦法(草案)》規定,在寧夏從事建設活動招用農民工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向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分別按照工程總造價的2%,向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專門賬戶繳存工資保證金;未足額繳存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工程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辦法(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工資保證金支付;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退還本金及利息。另外,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一級核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擅自減免工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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