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財政廳、民政廳聯合製定並印發《甘肅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落實自然災害分級管理責任,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辦法》明確了甘肅省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災情核查評估,省級補助項目和補助內容,資金預算安排和申請撥付,資金分擔比例和考核,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等事項。《辦法》要求,甘肅省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確定對受災群眾的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辦法》提出,甘肅省財政安排自然災害補助資金的項目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過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等。甘肅省財政廳、民政廳將根據國家確定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及標準,結合甘肅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救災工作實際需求,適時調整省級自然災害救助項目,並確定相應的補助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增設救助項目和提高補助標準,所需資金由各地自行負擔。
《辦法》明確,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分擔比例,按照甘肅省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自然災害特點等因素確定。一次自然災害過程,損失程度達到《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Ⅰ至Ⅳ級應急響應等級的,由省級財政(含中央)分別按所需補助資金總額的80%、60%、50%、40%的比例給予補助,財政直管縣(市)按照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資金;市(州)和未列入財政直管的區(市)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補助資金,具體分擔比例由市(州)、區(市)自行商定。甘肅省財政廳、民政廳每年年底按各級分擔比例對各地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