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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養老服務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5日 10時11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廈門12月3日專電(記者項開來)日前通過的《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養老服務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

    《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明確,設立養老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的佈局專項規劃;有相應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相對獨立的固定服務場所;開辦經費、床位數以及每張床位平均建設面積符合市民政部門公佈的標準。

    根據廈門市的辦法,養老服務機構要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準,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該辦法還規定,養老服務機構要配備適當數量的營養師。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將於2012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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